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,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,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。
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,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,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、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年。
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,应强制进行更换。
T/CPQS XF010—2024《气体灭火产品灭火剂充装及产品核验技术要求》明确:
对IG01、IG100、IG55惰性气体类气体灭火产品,其基准瓶5年检验一次;
对全氟己酮系、七氟丙烷、二氟一氯一溴甲烷、三氟一溴甲烷等气体灭火产品其基准瓶5年检验一次;
对IG541惰性气体类气体灭火产品或高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产品,其基准瓶3年检验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