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南医疗建筑中特殊房间的非常规消防设计要求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2-17 16:03:50点击:8260
在医疗建筑设计中,为满足特定的医疗检查等需求,常需设立特殊用途的区域。然而,由于这些区域的特殊性,无法采用常规的消防保护措施。以下举例阐述各类特殊区域的相关消防规定。医院手术间:根据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GB51039-2014第6.7.4条及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》GB50333-2013第12.0.7、12.0.8条,手术室内不宜安装自动灭火系统。应在手术室内外配置气体灭火器,其数量及规格等符合现行
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的要求。放射诊疗科(如直线加速器)及影像科检查室(如X光、CT、DR等):根据使用单位需求,若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,可能导致贵重医疗设备损坏甚至烧毁。应采用高压细水雾系统或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。核磁共振室:由于核磁共振设备工作特性,室内有人机共存,且围护结构包含铅、磁屏蔽防护,无法设置自动喷水或气体灭火系统。可配置无磁灭火器。生物样本库:若存放液氮的区域不能碰水,且设置氧气探测,液氮泄漏时可通过启动事故通风降低含氧量。在此情况下,气体灭火无法满足浓度要求,区域内仅需设置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系统。动物实验室:根据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》GB50447-2008第8.0.10条,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区域内只需设置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系统。